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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字第1347号

徐海宁与王炳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海宁,王炳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宁,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炳义,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徐海宁与被执行人王炳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0)西执字第134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执字第1347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