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19号罪犯赖某钟,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某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2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某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起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某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某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