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05号罪犯林志鹏,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林志鹏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