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超,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板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红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超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超以与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超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及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均由曾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文霞
代理
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