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36号罪犯严起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大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起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三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入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起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严起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起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