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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69号

陈志龙与陈崇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龙,陈崇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崇升,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4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