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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916号

蔡建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建,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蔡建。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诉被告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陶 冶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