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蔡建。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诉被告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陶 冶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
蔡建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蔡建。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诉被告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陶 冶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