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郑福煌,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张龙斌,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南康市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煌诉被告张龙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张龙斌承担。
审判员 刘盛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