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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初字第31号

郑福煌与张龙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福煌;张龙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5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郑福煌,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张龙斌,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南康市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煌诉被告张龙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张龙斌承担。

审判员  刘盛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