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陈功军,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生柱,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军与被告黄生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学文
人民陪审员 罗生高
人民陪审员 熊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