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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58号

苏某1、李万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某1;李万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1,女,2007年7月9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法定代理人苏某2,男,1969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住双柏县。系申请执行人苏某1父亲。被执行人李万银,男,1971年3月2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本院执行的苏某1与李万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8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案件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浩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