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1,女,2007年7月9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法定代理人苏某2,男,1969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住双柏县。系申请执行人苏某1父亲。被执行人李万银,男,1971年3月2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本院执行的苏某1与李万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8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案件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浩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