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0号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贤初,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义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