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99号罪犯邱宗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在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邱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邱宗沛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宗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宗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宗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