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250-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媛媛,市民。被执行人郝雷,市民。被执行人王俊恒,市民。被执行人刘钊,市民。被执行人马磊,市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媛媛、郝雷、王俊恒、刘钊、马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3)菏牡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7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17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