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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9号

杨春亮、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春亮,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亮,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吉祥乡徳祥合乐屯,身份证号码230828196205034918。委托代理人毕明才,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友财,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身份证号码230828195010040619。委托代理人田浩,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春亮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杨春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春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明才、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万庆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闫友财、田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姜广武代

审判员 高 阳代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