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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8号

于艳与王连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艳,王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于艳,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王连军,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军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