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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155号

郝×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郝×,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被告黄×,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