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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22号

黄有福与冯进祥、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有福;冯进祥;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有福,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生,住开远市。被告冯进祥,男,现住开远市。被告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生。地址: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福诉被告冯进祥、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福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有福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艳 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磊(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