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有福,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生,住开远市。被告冯进祥,男,现住开远市。被告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生。地址: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福诉被告冯进祥、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福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有福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艳 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磊(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