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清,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高,系该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李庆清案款12075元。李庆清于201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2月2日的利息1027.3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27.32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