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580号

李庆清与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清,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清,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高,系该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后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李庆清案款12075元。李庆清于201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2月2日的利息1027.3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27.32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