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邓彩兰,女,1972年5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钟镇懋,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邓彩兰与被执行人钟镇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1)肇宁法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钟镇懋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彩兰清偿借款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钟镇懋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在海南分行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扣划上述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并委托相关法院代为送达。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其文
审判员 陈国强
审判员 欧火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