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郊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
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6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