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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093号

李芳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芳;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郊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

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6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