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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61-1号

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李斯楼村委第二村民小组与李文彦、李自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李斯楼村委第二村民小组,李文彦,李自成,古红旗,冯桂兰,李保财,李占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1-1号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李斯楼村委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花魁,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彦,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古红旗,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冯桂兰,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保财,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占轩,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李斯楼村委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李文彦、李自成、古红旗、冯桂兰、李保财、李占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