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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5号

冯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她与被告刘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孝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