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她与被告刘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孝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