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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05号

李祥红、马庆怀与朱庆杰、第三人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祥红,马庆怀,朱庆杰,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祥红,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庆怀,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杰,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开厂,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红、马庆怀与被告朱庆杰、第三人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祥红、马庆怀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红、马庆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祥红、马庆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祥红、马庆怀负担。

审判员 钱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