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祥红,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庆怀,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杰,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开厂,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红、马庆怀与被告朱庆杰、第三人淮南渠溪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祥红、马庆怀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红、马庆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祥红、马庆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祥红、马庆怀负担。
审判员 钱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