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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588号

张国强挪用资金罪,张国强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588号罪犯张国强,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国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8日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3月12日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年度、2012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额各1次;获2012年度辽宁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