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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4号

李丽与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8-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丽;赵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4号

原告:李丽,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汉族。

被告:赵德兵,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