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4号
原告:李丽,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汉族。
被告:赵德兵,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