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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07号

党德旺与杨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德旺,杨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党德旺,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生,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被执行人杨博强,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9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党德旺与被执行人杨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2688.37元,诉讼费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博强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铜川市印台区,我院已将该案委托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