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蔡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文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