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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772号

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蔡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文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