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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162-1号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建社、史莉花、卢攀峰、毛苗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建社,史莉花,卢攀峰,毛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城。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毛建社,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史莉花,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卢攀峰,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毛苗苗,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建社、史莉花、卢攀峰、毛苗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高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毛苗苗的银行存款4898元,现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并收抵了利息。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1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尚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本院(2014)高执字第00162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毛建社、史莉花、卢攀峰、毛苗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