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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3819-1号

张新雷与马新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雷;马新东;刘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819-1号原告张新雷,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马新东,男,1988年5月25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友亮,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雷与被告马新东、刘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雷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新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延 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