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819-1号原告张新雷,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马新东,男,1988年5月25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友亮,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雷与被告马新东、刘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雷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新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延 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