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高商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臣,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范,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英,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臣、李平范与被上诉人徐海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臣、李平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绍贤,被上诉人徐海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长瑛、井春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文静
代理
审判员 张旭航
代理
审判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