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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商终字第19号

李国臣、李平范与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国臣;李平范;徐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高商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臣,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范,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英,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臣、李平范与被上诉人徐海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臣、李平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绍贤,被上诉人徐海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长瑛、井春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文静

代理

审判员  张旭航

代理

审判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