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74号
原告:王治强,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0198408。
被告:汪新龙,曾用名汪盼,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海明啟,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637号。
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11月25日21时30分许,汪新龙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王治强所驾驶自西向东通过魏武大道与文帝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线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治强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马园园受伤,两车不同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该大队2014年12月1日作出亳公交认字[2014]第01169号认定书,认定:汪新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治强与马园园无责任,皖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多次外伤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赔偿金等4846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治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165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汪新龙、海明啟为原告王治强垫付的医疗费135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汪新龙、海明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