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65号罪犯EbieMonday,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EbieMonday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EbieMonday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EbieMonday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EbieMonday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经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EbieMonday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EbieMonday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EbieMonday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EbieMonday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