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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49号

潘建廷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潘建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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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49号罪犯潘建廷,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台湾省基隆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建廷于2005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出(2010)莆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法院又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22.2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建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建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