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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95号

蒋兴华与李云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兴华,李云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蒋兴华,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毅,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端,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华诉被告李云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其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