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蒋兴华,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毅,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端,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华诉被告李云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其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