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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28号

陈坚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28号罪犯陈坚,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7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三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8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陈坚刑期执行己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陈坚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