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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47-1号

李灵华与张书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灵华;张书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47-1号原告李灵华,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书信,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灵华与被告张书信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洪林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陈峰、

审判员刘福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洪林杰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