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会玲,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坡,农民,住阳谷县。
上诉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宏伟
审 判 员 孔繁奎
代理
审判员 李昭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