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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895号

刘兴坡与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刘兴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会玲,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坡,农民,住阳谷县。

上诉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宏伟

审 判 员  孔繁奎

代理

审判员  李昭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