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商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35号。负责人葛红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任春峰,该行职员。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张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丽君
审 判 员 赵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季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