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48号罪犯黄德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2)珠中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德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德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32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