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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750号

胡昌艳与丁晔、丁一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胡昌艳,丁晔,丁一鸣,黄贻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7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昌艳,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晔,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锡,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一鸣,男,193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贻钰,曾用名黄佩兰,女,193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金鑫,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上诉人胡昌艳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昌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丁晔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昌艳自愿撤回上诉,丁晔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胡昌艳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丁晔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0元,由丁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昌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素君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