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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139号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XX,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提供的被告张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