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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404号

李某某与李某、吴某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404号起诉人李某某,男,51岁。2015年3月16日,本院收到李某某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某诉请本院确认位于洪雅县柳江镇赵河乡跃进村6社属被起诉人李某、吴某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属起诉人所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据此规定,起诉人李某某与被起诉人李某、吴某的林木所有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易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