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冯建忠。
被告:李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与被告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
冯建忠与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冯建忠。
被告:李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与被告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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