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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8号

冯建忠与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建忠,李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冯建忠。

被告:李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与被告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