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终字第00132号

罗斌、范厚刚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罗斌,杨某,朱某,范厚刚,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13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斌,绰号黄毛,无业。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厚刚,无业。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2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斌、范厚刚、杨某、周某、朱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巢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斌、杨某、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初,被告人罗斌、范厚刚、杨某三人预谋寻找赌场,向赌场收取所谓看场费。杨某在巢湖市烔炀镇东山林场内发现一赌场后,将此信息告知了罗斌、范厚刚。同年1月6日,罗斌、杨某、范厚刚三人租赁了一辆力帆牌轿车;罗斌电话邀集骆超超(另案处理),并通过骆超超分别邀集陶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周某参与;陶某又邀集了被告人朱某和钱某某(另案处理)参与。1月7日上午,罗斌、范厚刚、周某、骆超超与陶某在杨某的带领下,驾车至巢湖市烔炀镇东山林场附近。因担心被赌场的人认出,杨某将赌场位置及进入赌场的路线告知罗斌等人后,先行离开。当日下午,经商议并分工,罗斌、范厚刚带领骆超超、周某、朱某、陶某等人持刀进入该赌场后,用刀斩赌场内桌子吓唬他人,范厚刚当场将赌场内桌面上及一铁盒内5、6千元现金装入袋中,并向赵新尧索要现金约1万元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当罗斌等人离开时所乘车辆被追赶上来的参赌人员驱车逼停,双方部分人员发生殴斗。罗斌、范厚刚携带部分抢得的钱款逃至附近一村子的巷内,分给骆超超、钱某某约2千元,随后,罗斌、范厚刚赶至杨某家,3人将现金5千余元予以分赃。2014年1月7日,巢湖市公安局烔炀派出所民警在烔炀居委会桥湾村将朱某、周某抓获。同年1月27日,罗斌、杨某在巢湖市巢湖路雅苑网吧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2月14日,范厚刚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绅得宝网吧内,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7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有人打架,当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7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将身体受伤的朱某、周某抓获;同年1月27日,罗斌、杨某在巢湖市雅苑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2月14日,范厚刚在江苏省泰州市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3、借车协议及照片、机动车基本信息,证实杨某于2014年1月6日租赁皖A×××××号力帆轿车,该车与案发现场遮挡号牌的车辆为同一车辆。4、鉴定文书,证实朱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5、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相关具体身份情况。6、辨认笔录,证实陶某辨认出骆超超(阿骆)、钱某某(阿伟)、朱某(阿妹)、范厚刚(阿刚);罗斌辨认出范厚刚、朱某、陶某、周某;范厚刚辨认出陶某(阿陶)、朱某等;周某辨认出骆超超、罗斌(黄毛);杨某辨认出范厚刚、陶某(胖子)等;朱某辨认出钱某某、罗斌(带头人)。7、谅解书,证实杨欢、王某对朱某表示谅解。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7日,其和何某去烔炀东山林场玩二八杠,3、4点钟的时候,7、8个小伙子拿着刀冲进来。对方有人问哪个人是老板,赵新尧回答没有老板,一个小伙子将桌子上的钱装进一个袋子,估计有6、7千元,那个小伙子叫赵新尧拿2万块钱出来。当时看见桌子上有一沓子钱,估计有1万多元,用橡皮筋扎好的,一个小伙子钱装进袋子里。讲话的时候有人就用刀在桌子上和板凳上斩吓唬人,这帮人拿了钱就走了。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7日,其和张某到烔炀东山林场玩二八杠,玩了1个小时,闯进来7、8个小青年,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刀。其中一个小青年进来讲别动,就把桌子上钱往袋子里放,估计有8千元;个子不高瘦瘦的小青年就问,拿2万元过来;旁边有一个高瘦瘦的小青年不停地用刀斩桌子,赵新尧就从口袋拿出1万元递给那个人,旁边一个小青年去搜赵新尧口袋没搜到。他们出门走了没几米远,阿敏准备去追,小青年又回来用刀比划了一下,讲不要动、不要出来。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7日,其和赵新尧、茆某敏等人在东山林场饭店旁边房子里玩二八杠,大概到3、4点钟,闯进来7、8个小青年,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刀,有2、3个小青年拿着刀斩桌子,带头的人讲今天过来就是搞钱的,拿2万元钱来发工资,旁边的人就用袋子装钱,将桌子上一沓子2、3千元,加上铁盒子3、4千元钱装进袋子。赵新尧怕小青年伤到人,就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沓子用皮筋扎着的、估计1万元,扔在桌子上。小青年把钱装进袋子,他们拿走大概有1万6、7千元钱。有个小青年拿刀指着赵新尧,在赵新尧身上搜。带头小青年一开始说钱是给他们发工资,后来又说第二天再把钱带过来,以后这个场子由他们来搞。11、证人茆某敏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7日下午,其去烔炀镇东山林场里的农场饭店旁房子赌钱,其看了几牌到隔壁睡觉,后听到有女的喊抢劫,还有刀斩桌子的声音,其起床看见6、7个小青年拿着刀往外走。房间里有人说去把钱要回来,其开车追到庙忠路上,他们车撞到赵新尧车就停了,杨欢被对方砍伤。后来有车从后面过来,从其脚面压过去,那边有人被车撞到,其看见地上有把刀,就捡起刀将对方一个小家伙斩了。12、被告人罗斌的供述,证实其因和范厚刚、阿超、周某到巢湖一赌场去闹事,和杨某在网吧上网时被抓。其和范厚刚、杨某身上的钱都花完了,范厚刚就问巢湖有没有赌场,过了两天左右,杨某在烔炀老家发现赌场,告诉范厚刚,范厚刚提议去这个赌场闹事,让老板发工资,就商量喊几个人一起干,其和杨某同意了。事发前3个人买了砍刀,租了一辆力帆轿车。其打电话给阿超让他喊几个人帮忙。杨某是烔炀人不方便去,指认了路就回家了,范厚刚、阿超留在烔炀。其和阿陶回巢湖喊上其他人,下午6个人开车去烔炀,再加上范厚刚和阿超,8个人挤在一辆车上到山上一个山庄前。8人下车各拿一把刀,进入赌场后,其和范厚刚问谁是老板,一人说没有,范厚刚讲今天兄弟们都过来了,老板拿2万元钱给开工资。那人就从口袋里拿出1万元钱扔在桌子上,范厚刚走到那人身前摸了一下,没有摸到钱,就将那1万元钱装进布袋子,并且将一个铁盒子里的钱也装进了袋子,说明天还来谈这个事情。8人就离开没走多远,对方3辆车追上来,车子被撞停后,其和范厚刚下车,看到地上有一些散钱,应该是从布袋子掉下来的。范厚刚往村子里跑,其和阿超、阿伟还有一个无为人也跟着跑,跑到一个巷子里,其让阿超他们先走,范厚刚从袋子里拿大概2、3千元钱给他们。其和范厚刚到了杨某家,范厚刚给每人分了1700元钱。13、被告人范厚刚的供述,证实其因和罗斌等人到赌场闹事在泰州被抓。杨某提议到赌场上帮老板看场子,让老板发工资,他发现赌场后告诉了其和罗斌。罗斌在无为喊了人。罗斌后来和其、杨某、还有2个无为人去烔炀认赌场位置,杨某指路后在烔炀街上下车。其和阿超在烔炀等罗斌去巢湖接剩下的人来,杨某拿个布袋子。随后开了个会,罗斌告诉无为人去现场控制场面,不要动手打人,让他和老板谈。跟着每人拿一把砍刀,往那个赌场冲。进入赌场后,赌场内有二十人在赌钱,喊不要动。其和罗斌站在最前面,罗斌问谁是老板,让老板开工资,以后这个赌场我们负责。有人从口袋拿出估计1万元钱放在桌子上,其当时将一个铁盒子里面的4、5千元和桌子上的1千元,和那1万元放进袋子里。当时罗斌讲这个钱先拿走,明天还来谈这个事情,我们就上车走了。走了没多远,赌场上的人开车追,将车子撞停,跑的时候袋子掉了,里面有部分撒了出来。其回头看见几个无为人和对方打起来。罗斌、3个无为人跑到一个巷子里,罗斌让他们先走,从袋子里拿了大概1、2千元钱给他们。其和罗斌去杨某家,其从袋子里拿钱分给罗斌1700元钱、杨某1900元钱,其分了2千多元钱。刀是案发前在合肥买的。1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其因为和范厚刚、阿超、周某到巢湖赌场去闹事,2014年1月27日,在巢湖路雅苑网吧被抓。其从东莞回来和罗斌、范厚刚在一起玩,商量想个法子搞钱,罗斌提议找个赌场。2014年1月6日下午,3人租辆车去无为接了1个胖子、2个瘦子。罗斌对无为人讲去巢湖赌场跟场子上的老板收点保护费,让老板开工资,他们答应。罗斌到烔炀叫其给他们指路,后其在烔炀街上下车的。范厚刚给了其1700元钱,也给了罗斌一叠子钱。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6日,接到黄毛电话,喊其过去把赌场搞歇掉,让其开车,其同意。1月7日下午到了镇上,在路上黄毛从车子后备箱里拿出几把刀放在后排座后面,到了镇上黄毛接了骆超超等二个人。黄毛在车上讲,让一个叫阿妹的人进去之后把门堵住,其他人跟进去,进去之后不要说话,让他和老板谈,不要砍人。到了赌场,8人拿了把砍刀。黄毛问谁是老板,把刀往桌子上一斩。和黄毛一起的一个人将箱子里的钱、还有桌上的钱装进一个袋子。黄毛讲把这个钱拿走,明天再过来找老板谈参股份的事情。接着就上车走了,走了没多远,赌场上的人开3辆车,一辆车在后面撞我们的车,其刚下车就被对方一辆车从后面撞飞了,其掉进路边的沟里。16、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因为和陶某、钱某某等人到巢湖赌场去闹事被赌场里面的人打了在医院抢救。2014年1月6日,其和陶某、钱某某6人坐车到巢湖,晚上一个人跟陶某讲,第二天和他们一起去认下路,讲喊过去帮忙架个像,想以后再赌场拿固定工资,去了之后不需要动手。次日下午,陶某开车,有个带头的人发几把砍刀,共8个人各拿一把砍刀到了一处民房,带头人让其拿刀不要让人出去。进去后,带头的人讲要见赌场老板,人家说老板不在,他说以后这个赌场他来罩着,但以后自己没钱了就要赌场交保护费给他。我们走了几十米,赌场上的人就追出来,一辆车从后面追上来,从左侧面撞了,跟着有一辆车子又冲到前面把车逼停,其最后下车被对方人打晕。17、同案犯陶某的供述,证实其因到巢湖赌场闹事被带到公安局。阿骆1月6日晚打电话让去巢湖,想把一个赌场搞歇掉。当天下午乘车去那地方,中途阿毛下车从后背箱拿了几把刀。阿毛讲让大家过去把场子搞歇掉,进去后拿刀在边上把场子里面的人看着就行了。8人挤一辆车,其将车停好后拿了一把刀进入赌场,大家拿刀指着里面的人,阿刚叫他们不要动。阿毛和阿刚问老板可在,后阿刚和另外几个人就用刀在桌子上斩,阿毛就说了句这个场子以后不要干了,然后阿刚将水箱的钱放进袋子里。刀是阿刚、阿毛提前准备好的,前往赌场前阿刚将前后车牌蒙起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斌、范厚刚、杨某、周某、朱某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斌、范厚刚、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罗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范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罗斌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为:1、本案各被告人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区别不大,不应区分主从犯。2、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3、被害人聚众赌博,具有明显的过错。4、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为: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朱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为:1、公安机关送其至医院抢救,并非采取强制措施。其苏醒后并未逃脱,应视为主动投案,故其系自首。2、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非积极参加,罪行极其轻微。3、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4、被害人聚众赌博、持械打斗,具有明显的过错。5、其主观恶性不深,且受到伤害。6、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罗斌、杨某、朱某及原审被告人范厚刚、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罗斌、范厚刚等人持刀具进入赌场后,又持刀具砍斩桌子,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抵抗,任其当场劫取放置于桌面上及铁盒内的现金,且被迫当场交出身上的现金。因此,罗斌等人的行为已属以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本案应属抢劫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关于本案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虽聚众赌博,且被抢劫后与罗斌等人发生打斗;但在被抢劫的事实上,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关于本案主从犯划分的问题,经查:本案犯意提起系罗斌、范厚刚、杨某三人,且三人事先踩点,选择抢劫对象,邀约并带领同案犯;进入赌场后罗斌、范厚刚又积极主动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原判将该三人认定为主犯、将周某、朱某认定为从犯正确。关于朱某是否系自首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即将身体受伤的朱某抓获,后送其至医院治疗。此时,朱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其已丧失主动投案的可能。因此,朱某不属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斌、杨某、朱某及原审被告人范厚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达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虽起次要作用,但所犯抢劫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朱某的罪行不属显著轻微。原判在量刑时,业已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昊

审 判 员  胡宏林

代理

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顺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