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字第1570-1号

肖建炎与张宇、何秀明、张兆松、陈毓华、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金豪(厦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建炎,张宇,何秀明,张兆松,陈毓华,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金豪(厦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570-1号申请执行人肖建炎,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何秀明,女,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兆松,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毓华,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豪(厦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1号1704室。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建炎与被执行人张宇、何秀明、张兆松、陈毓华、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米雪儿服饰有限公司、金豪(厦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宇名下唯一房产,目前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音响设备及外套,正在评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