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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787号

贺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贺某,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