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贺某,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盈 更多数据:
贺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贺某,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