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黄少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潮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少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黄少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少俊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黄少俊于2013年3月13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少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少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