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向春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周蓬,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昌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明与被告田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春明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春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向春明负担。
审判员 何太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