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92号罪犯陈玉正,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2003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42458元。其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玉正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玉正2013年10月3日因故意打架斗殴被一次性扣3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