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彭磊,农民。
被执行人:田衍喜,农民。
被执行人:应翠平,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磊与田衍喜、应翠平、李海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磊与被执行人田衍喜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25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清峰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