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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55号

彭磊与田衍喜、应翠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磊,田衍喜,应翠平,李海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彭磊,农民。

被执行人:田衍喜,农民。

被执行人:应翠平,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磊与田衍喜、应翠平、李海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磊与被执行人田衍喜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25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清峰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